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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7月3日一个关于反就业、职业歧视的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呼吁修改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消除对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在内的就业歧视。

    会上,有一个案例被反复提起,它就是去年“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在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2010年招聘教师考试中,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但体检中,小吴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随后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人社局告上法庭。

    2010年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小吴败诉。法院判决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

    之后,四川也有一名艾滋病感染者报考教师被拒,起诉至法院后遭遇了和小吴相同的境遇。

    据了解,施行于2005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由卫生部和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其中第十八条中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负责招考的政府行政机关均据此认定报考者因系艾滋病感染者而“不合格”。

    这两个案例的出现,使得艾滋病毒携带者遭遇的就业歧视得以显性化和案例化。这一现象引起了许多致力于反就业职业歧视,以及从事保护艾滋病毒携带者权益人士的忧虑。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楯,同时也是卫生部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性病艾滋病分委会委员。他在研讨会上表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仅与《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相抵触,效力上也远低于上述法律。

    2006年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向卫生部部长陈竺、党组书记张茅提交的建议书中,李楯呼吁卫生部不应保持沉默,应积极地与人社部会商,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法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平等对待、不歧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予以有限的区别对待或人身、行为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则表示,2004年,“保障人权”入宪,“反歧视”成为政策法律制定的基础理念。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业,与中国党政领导人、卫生部一贯公开表述的立场相悖,同时,也与中国在2006年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相悖。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主任吴尊友教授强调,艾滋病有三种传播途径:经血液、经性生活、经母婴传播。除此,小便、汗液、粪便都不会含有病毒造成传播。自艾滋病报告30年以来,其流行病学数据来看,没有通过这三个途径以外的传播。

    吴尊友介绍说,从全球来看,特别是抗病毒治疗药物问世以来,因职业暴露造成的艾滋病感染基本上没有。所谓职业暴露,即在工作场所和艾滋病感染者或者病人的血液、组织液接触,有可能造成感染。在中国每年报告的300起左右职业暴露中,都在很短的时间提供抗病毒治疗,使用药物进行暴露后的预防,迄今没有发生一例由于职业暴露而造成的感染。因此,艾滋病毒感染者作公务员、教师,从事一般工作,不会造成艾滋病的传播。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中国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与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健康中心合作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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