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日公布,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发出《山西省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后没有或者基层工作经历不满两年的省、市直机关(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到基层工作锻炼。
同时,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录用到省、市直机关(单位),基层工作经历不满两年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要到基层工作锻炼。
根据新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当年即安排到基层锻炼工作,时间为两年;锻炼工作的具体岗位要选择本机关(单位)对口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也可选择与职位职责相关的所属企业,还可选派参与扶贫、下乡驻村工作队、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锻炼人员在锻炼期间,要认真完成基层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锻炼期满后,向派出机关(单位)提交锻炼工作总结和两篇调研报告。派出机关(单位)会同基层单位除对锻炼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照优秀、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做出评定并由派出机关审核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并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未经锻炼、锻炼期不满两年或锻炼工作考核评定等次在一般等次以下的,不得提拔。
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是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新规中所说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省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管企业、金融机构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