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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可优先录取

 
【发布日期:2011-09-1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对到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合格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科层次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对退役2年内士兵考生实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学杂费全免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最近,市委、市政府、警备区联合颁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日前,记者就《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和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谢德志少将。

    1、记者:《若干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日新月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为征兵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过程中,征兵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对象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势在必行,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现行征兵政策规定作出适应性、系统性调整改革。

    2、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本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这次制定的《若干意见》着眼全面推进本市征兵工作科学发展,明确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关于征兵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吸引更多高学历高素质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使其经过部队锤炼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和基层政权建设有用人才,走开具有上海特色的征兵工作路子,实现兵员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此,《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各单位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优待激励、强化依法征兵的原则。这四条基本原则是总结本市多年来征兵工作经验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推进本市征兵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遵循,在新形势下开展征兵工作的全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把握好、贯彻好、落实好。

    3、记者:《若干意见》在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着眼建立本市征兵宣传教育常态化、规范化体制机制,《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征兵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部门、兵役部门、国防教育机构相互协作的征兵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把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兵役法规和端正入伍动机教育列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家长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将每年5月的第2周定为全市“征兵宣传周”、10月定为全市“征兵宣传月”。坚持传统手段与现代传媒并举,把主流媒体、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体活动作为征兵宣传教育主阵地,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优属制度,大力营造参军光荣的社会风尚。

    4、记者:《若干意见》对在役士兵及其家属优待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考虑到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若干意见》规定: 2011年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2000元提高到26000元,并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12年起,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同时还规定:对本市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专业士官,批准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并在规定的服役期间,主要由该士官原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发给服役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视同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职称员工年均收入与部队士官服役当年基本收入的差额;毕业后无就业单位的,结合本市实际,对招收的士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由招收的区(县)政府对应招士官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士官服役当年基本收入的差额予以补助,并由区(县)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直招士官,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数额补助。补助计算时间以批准入伍之日为准,补助期限为规定的服役期限。

    5、记者:《若干意见》对退役士兵安置方面有哪些新的政策?

    答: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新的变化,为激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若干意见》在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1)对2011年冬季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当士官当年起算,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2)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3)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4)在本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年龄放宽至28周岁。(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6)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者优先招录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7)职能部门每年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凡参军入伍的职工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8)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制订出台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10)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本市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对退役2年内的本市退役士兵考生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民政、教育部门提供必要的考前辅导。在校期间学杂费全免。

    6、记者:《若干意见》对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有哪些激励政策?

    答:近年来,本市适龄人口出生率逐年降低,加上高考录取率、社会就业率持续增长,导致应征公民人数大幅减少。在校大学生将逐渐成为本市兵员征集主要对象。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若干意见》明确:(1)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2)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4)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5)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的,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时,由安置部门按照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标准和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落实享受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6)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7)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的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役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7、记者:《若干意见》对高校征兵工作做出了哪些新的政策规定?

    答:为鼓励全市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征兵积极性,为部队输送更多优质兵员,《若干意见》明确: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按人均2400元标准,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征兵办部门预算。还规定:各高校要依托本校武装部开展征兵工作,少数尚未成立武装部的高校应在年内完成组建工作,确保征兵工作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抓。

    8、记者:《若干意见》在依法征兵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依法征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征兵工作的必由之路。为此,《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强法规建设,形成征兵宣传教育、优待安置、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上下衔接、系统配套、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开展征兵工作的法规意识,定期组织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兵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严格实行兵役执法资格认定制度,全面提高兵役执法水平。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区(县)两级人大、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检查,结合执法检查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指导基层单位依法开展兵役工作、查纠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行为。要敢于较真碰硬抓处罚,建立征兵工作主要责任人问责制,对拒绝或未能完成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应依法给予处罚;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征兵体检、兵员征集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在经济和招工、招生、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专业证件等方面依照《兵役法》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9、记者:《若干意见》在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落实征兵工作组织领导“五项制度”:纳入市、区(县)两级党委常委会议军内容制度,纳入市、区(县)两级党管武装工作书记述职内容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政府征兵专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党政领导定期检查视察征兵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 (县)”、“市级文明单位”、“党管武装好书记”、“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征兵工作组织机构,做到人员固定、经费专项、制度完备。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在同级政府征兵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0、记者: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若干意见》是市委、市政府、警备区着眼本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新形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要求,立足打基础、管长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协调、慎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全面推进本市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对于激发各级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和征兵工作,对于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应征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本市的征兵任务,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要自觉站在国家改革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新时期征兵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各级各单位要加大征兵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征兵工作的重大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本市新出台的征兵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和细化量化《若干意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拿出配套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区(县)两级征兵政策制度,形成上下衔接、综合配套、富有上海特色的征兵法规政策体系,全面推进全市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征兵任务。

    11、记者:这次颁布的《若干意见》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若干意见》中的政策规定除条款明确了施行时限的外,其他一律自颁布之日2011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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