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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依“法”治理公务员庸懒散

 
【发布日期:2011-11-2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5个工作日内决定办理举报投诉,1个月内必须顺利办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并向当事人出示书面办结反馈单……日前,辽宁省阜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阜新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这标志着阜新治理公务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暂行办法》规定了全市各级公务员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和权限,并重点明确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共计9项67款。《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特别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监察机关办理行政效能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公务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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