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公务员考试面试中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天津公务员考试面试中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进入了面试环节的你,是否感到很紧张,怕面试官出的题你听都没听说多,怕一不小心说错话,而错失了这个机会。那么,你是否每天都有关注社会热点,你是否懂得一些面试技巧呢?天津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天津公务员考试面试中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通过笔试的要求可以看出,法律知识的考核必不可少,那么在面试环节,考生也应树立法制思维。
在实际工作中,树立法治思维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首先应掌握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法治思维是指遵循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法治思维具有特定的内涵,明白这些内涵,在面试作答过程中会更显专业,备受考官青睐。
首先,规则思维。
一个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敬畏法律、崇尚法治,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作为观察、思考和判断的依据,把严格按照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的规定作为说话办事的底线。例如在综合分析题目中,村民哄抢高速路上侧翻的物品,这种做法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是触犯了相关法律,需要用法制思维解决此问题。
其次,权利保护思维。
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在谋划工作、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时,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在工作中尊重民众参与管理社会的权力,做到问政于民;还应做到信息公开,保证民众的知情权等。
再次,权力限制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要求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定公权力行使者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例如,个别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人为设置门槛,刁难群众,或者政府工作人员随意滥用权力,都是缺乏法制思维的表现。
最后,程序思维。
程序既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体法律规范实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前提。程序思维要求任何法律法规被运用于现实生活时,必须遵循诸如决策程序、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和选举程序等特定程序。当前部分群众甚至是公职人员,都只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行了,而忽视了处理问题的过程,这容易导致处理问题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甚至发生冤假错案,这也是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执法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公职人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思维的养成尤为重要。公职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才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切实尊重法治、自觉守法用法,切实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政法干警作为公职人员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治思维是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