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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面向北京等地部分重点高校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公告

发布:2016-10-12 08:57:50 字号: | | 【 打印 】
  新疆面向北京等地部分重点高校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公告发布。新疆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招录对象为北京、上海、陕西、甘肃四省市部分重点高校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报名(免收考生报名费用)和组织推荐。面试以面谈方式进行,由新疆招录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要求详见下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北京等地部分重点高校
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公告
  为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北京等地部分重点高校招录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北京、上海、陕西、甘肃四省市部分重点高校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
  二、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支援建设边疆,服从组织分配;
  2.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生理、心理条件;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还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招录条件,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说明》(见附4)规定的条件。专业类别可参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2011)》。
  三、职位需求
  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北京等地部分重点高校2017年硕士及以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职位表》。
  四、工作程序
  新疆招录工作组将于10月下旬先后赴甘肃、北京、上海、陕西四省市部分重点高校组织开展专场招录,主要包括报名、组织推荐、面试、体检、考察、体检、公示、录用等程序。
  1.报名(免收考生报名费用)和组织推荐。
  报考人员填写《组织推荐登记表》,交所在学院(系)党组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系)党组织对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等情况进行审查,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推荐意见;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对学院(系)推荐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10月18日前将符合报考条件、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名单反馈新疆招录工作组。
  2.面试。
  面试以面谈方式进行,由新疆招录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须于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调剂。
  未入闱报考职位的考生,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次递补到空缺的调剂职位。已入闱报考职位的考生,不再进行调剂。
  4.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志愿、学校推荐意见等确定人员,查阅档案,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5.体检(免收考生体检费用)、公示。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委托各高校就业机构组织拟录用人员,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6.录用。
  拟录用人员毕业到岗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招录政策
  自治区级机关(单位)招录政策主要包括:
  1.报销首次进疆交通费(飞机、火车、汽车)。
  2.到岗后,招录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一次性给予博士1万元、硕士5000元进疆补贴。
  4.在疆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购房补贴。
  5.配偶为“985”、“211”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志愿到新疆工作,由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人条件,推荐在当地就业,可享受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政策。
  6.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副主任科员。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7.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适时安排到县(市、区)挂职锻炼,博士挂任县(市、区)科技副职,硕士挂任县(市、区)工作部门副职,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上述政策,各地、州、市招录机关(单位)参照执行。
  六、监督及纪律要求
  1.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被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它
  1.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新疆招录工作组另行通知。
  2.本《公告》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3.咨询、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0991—23980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0991-36897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附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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