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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

发布:2018-04-03 09:42:23 字号: | | 【 打印 】
 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6.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7.有过吸毒史的;
  8.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9.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10. 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11.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报考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三、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