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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关于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工作的公告

发布:2024-07-16 10:33:39 字号: | | 【 打印 】
\ 喀什地区关于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工作的公告摘要

  喀什地区关于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工作的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18时止,报名方式:邮箱投递。新疆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转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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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关于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工作的公告正文

喀什地区关于2024-2025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工作的公告
 
  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支持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自治区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现就做好喀什地区2024—2025学年基础教育银龄讲学教师招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募计划

  2024—2025学年,喀什地区计划招募基础教育银龄讲学教师23名,均为国家银龄讲学计划教师。

  二、招募对象及条件

  (一)招募对象

  全国中小学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等,优先选聘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人才。

  (二)招募条件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在70(含)岁以下,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近六个月体检报告)。

  2.热爱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志愿到新疆任教讲学。

  3.教育教学或科研经验丰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4.招募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

  5.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6.对招募学校急需或高素质的银龄讲学教师,可“一事一议”。

  7.符合各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以《喀什地区2024—2025学年基础教育银龄教师岗位需求表》(附件1)中公布条件为准)。

  三、岗位职责

  按照“突出实效、需求为本、形式灵活、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应募教师与招募单位协商并通过协议确定。具体岗位职责详见《喀什地区2024—2025学年基础教育银龄教师岗位需求表》(附件1),或以各县(市)协议内容为准。

  四、招募原则及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招募学校实际需要出发,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或遴选、公示公布、签订服务协议、上岗任教的程序招募银龄教师。

  (一)公布需求

  招募岗位需求等信息通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官网发布。

  (二)自愿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18时止。

  2.报名所需材料

  (1)《喀什地区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申请表》(附件2);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3)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

  (5)近六个月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最迟须于签订协议前提供);

  (6)特级教师、骨干教师证书或相关任职证明等原件;

  (7)本人退休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报名人需将上述材料(PDF格式扫描件)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1寸电子照片以压缩包形式(压缩包命名为:银龄计划+拟报任教学校+拟报名任教学科<岗位>)发送至设岗县(市)指定邮箱(邮箱详见《喀什地区2024—2025学年基础教育银龄教师岗位需求表》<附件1>)。逾期未提交报名材料的,不再接收。待设岗县(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确定拟招募对象后,需在签订协议前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三)资格审核或遴选

  设岗县(市)教育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同一岗位不存在报名竞争的,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者可直接确定为拟招募人员;对同一岗位有多人报名的,按照“人岗相适、择优选用”原则进行遴选;对没有退休教师报名或没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人员的岗位,地区教育局将统筹全地区岗位设置及报名情况,由设岗县(市)教育局从其他设岗县(市)已报名未被招募人员择优招募。

  (四)公示公布

  资格审核或遴选工作结束后,由各设岗县(市)教育局对拟招募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为本学年银龄讲学教师拟招募对象。

  (五)签订服务协议

  设岗县(市)与拟招募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各设岗县<市>自行拟定),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讲学时间、服务学校、讲学方式和内容、办公与生活条件、享受待遇,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

  (六)上岗任教

  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招募的讲学教师按学校通知的时间,按时到岗任教,履行岗位职责。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各招募县(市)教育局或学校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讲学教师工作经费为每人2万元/人/学年,由中央财政负担,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

  2.喀什地区及各招募县(市)根据本地区本县(市)实际提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部分由地区及各县(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中,地区层面对所招募的符合条件的银龄教师,在中央财政银龄讲学计划补助基础上每人给予2万元/人/学年奖补支持。喀什地区教育局按程序向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后,列入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县(市)层面给予的奖补支持具体数额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

  (二)政策保障

  1.各招募县(市)根据实际情况,为讲学教师提供的周转宿舍、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所需资金等由各县(市)与讲学教师协商约定。

  2.各招募县(市)教育局要协调解决讲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3.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

  4.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地区教育局及各招募县(市)教育局所有。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喀什地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06694/202407/ab9345ab797e4a7498c660db90713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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