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临沧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关于2015年临沧市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位报考人员:
根据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为认真组织做好2015年临沧市考录公务员(不含法检系统)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全市资格复审时间统一安排在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至15日(星期三)完成。
二、复审地点
报考市直部门(含省管单位)的考生到市直招录部门政工(人事科、办公室、综合科)参加资格复审。报考县(区)的考生按管理权限到各县、自治县、区委组织部(干部股、公管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参加资格复审。
三、复审组织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县、自治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各招录部门负责组织。
四、复审所需证明资料
(一)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考生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户口册或户籍证明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部门进行审验。
2. 资格复审时仍为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需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服务期满已到事企业单位就职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属于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现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及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时间证明;服务期未满仍在聘或服务期满续聘在原单位的四项目人员,在报考非定向四项目人员的岗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二)报考定向招考“四个项目”岗位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服务证及相关证明
1.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大学生村官服务满两年即可享受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服务满两年的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服务期满四项目人员的岗位,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招聘)推荐表》。
2.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3.云南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4.在云南省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有关要求
(一)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复审时把考生提供的资料对照《云南省2015年度考录公务员公告》(招考简章)岗位资格条件及其所附的《专业指导目录》及《考录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进行审核。
(二)属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人员,请到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信息网上下载“同意报考证明”,并按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同意报考证明”。
(三)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考录程序,视违纪违规程度,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请报考人员认真及时阅读通知、公告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按时参加资格复审,复审结束按时进行网上确认,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资格复审结束经网上确认后,全市将确定面试时间、地点、方法及注意事项及面试日程安排表,并在《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lincang.gov.cn)上公布,请资格复审合格并参加网上确认人员及时登录关注。
六、咨询电话(区号0883)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2127617
市人社局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2128062
(一)市直招录单位(含省管单位)
市人社局:2167436 市人大办组织人事科:2144978
市公安局:2852216 市纪委组织部:2122079
市卫生局:2122292 团市委团务部:2122389
市工信委:2129022 市国土资源局:2123365
市林业局:216157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67443
市外事办:2122400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6520527
市科技局:2122208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131669
市工商局:2154102 市地税局:2142096
(二)县区招考单位
临翔区委组织部:2166343 临翔区人社局:2166463
云县人社局:3211404 凤庆县人社局:4214824
永德县委组织部:5220810 永德县人社局:5220907
耿马县委组织部:6121712 耿马县人社局:6121624
镇康县委组织部:6630176 镇康县人社局:6630131
双江县委组织部:7623033 双江县人社局:7625604
沧源县委组织部:7123234 沧源县人社局:7124760
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