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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试纪律 维护考试公信力 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正

发布:2016-09-28 09:04:43 字号: | | 【 打印 】
  严肃考试纪律 维护考试公信力 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正
——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颁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近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涉及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考试录用工作全局。2009年以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于严肃考试纪律、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促进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一些新的情况,该规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严肃考试纪律、营造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氛围、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制定《办法》时,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全面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注重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坚持严格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新精神新要求,把“从严”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秩序。三是坚持规范有序。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年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成果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既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广大遵规守纪考生的权益,又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使受处理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同公务员管理法规衔接。公务员管理法规要求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给予相应处理。《办法》在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同立法法衔接。2015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制定规范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立法法要求,《办法》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守法和纪律要求,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四是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办法》要求报考者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并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问:当前,考试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严肃纪律,《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一是继续严把考生纪律关。《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录用考察的依据。二是加强对录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大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雷同答卷处理的有关内容,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问:《办法》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办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了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以规范程序保障考生权益。二是明确了考生知情权和申辩权。《办法》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三是畅通了救济渠道。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答:我们将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同时,加强对《办法》执行工作的监督,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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