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民法法律常识题型及解答技巧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民法法律常识题型及解答技巧。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浙江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更多浙江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仔细研读下文>>>2016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民法法律常识题型及解答技巧
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测环节,法律常识也是一个重点考察项目,专家提醒广大考生,在碰到这些题目的时候,考生也需要掌握正确的解答方式。
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B、C、D选项都不完全。
2.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一方,受损失一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选项A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产生要求履行债务的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产生,是合同之债。排除选项A。接受遗赠行为是有合法根据而表示接受利益的行为,并不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选项B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养子女对其生父母依然具有赡养义务,其给予赡养费用的行为是出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生父母取得赡养费具有合法根据,因此选项C可以排除。选项D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答案】D。
解析:选项A、B、C是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无效婚姻至始无效。选项D是可撤消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消婚姻的请求。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适量财产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C正确。
5.在我国,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民事代理人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