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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公安院校人民警察招聘164人公告

发布:2016-04-01 15:51:48 字号: | | 【 打印 】
   2016年浙江省公安院校人民警察招聘164人公告已公布,组织报名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名工作,由所在院校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的要求和相关报考条件组织实施。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公共科目可参考2016年浙江公务员通用教材复习,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年浙江省公安院校人民警察招聘164人公告公布如下。
  2016年浙江省公安机关面向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基层公安机关补充公安专业人才,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2016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5〕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全省公安机关面向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计划
  全省公安机关计划面向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164名。
  注:相关材料详见校内FTP(“ftp://210.47.128.134/→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二、报考条件
  (一)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
  (二)报考人员为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部属公安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日制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非全日制毕业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往届毕业生、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且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3月31日前已被各级党政机关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三)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4月23日至1998年4月23日期间出生);
  (四)浙江生源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五)身体健康,两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未参加此次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的,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三、考录程序
  (一)组织报名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名工作,由所在院校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的要求和相关报考条件组织实施。
  (二)笔试
  1、笔试时间4月23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月23日下午14:00-16:30
  申论4月24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各部属公安院校所在地。
  (三)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根据实际参考人数及考试成绩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四)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在杭州市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面试。
  面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方能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2、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达标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3、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五)职位选择与考察、公示、录用
  1、职位选择
  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知识笔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源地(以设区市为单位)公安机关的职位选择。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放弃选择职位的,今后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职位选择时应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2、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3、公示、录用
  录用单位根据职位选择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设区的市以下各级公安局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公安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核,再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4、录用后的管理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整个考录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结束。报考人员的信息咨询,请直接联系省公安厅干部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浙江省公安厅干部处0571-87286640、8728705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