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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指导:基层工作经历

 
【发布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队、站、所等各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3、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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