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80年9月14日至1997年9月14日期间出生;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企业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以及在部队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14日。
招考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系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或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
招考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考人员须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的士兵(含毕业学年入伍并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的);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取得学历的退役士兵;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现役军人、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以及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