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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综合练习(18)

 
【发布日期:2015-10-20】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中国古代有避讳制度,要避免使用本王朝帝王的名字,遇有相同的字时,必须改用其他字。
   
    下列各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是()。
  
    A.汉文帝时,“姮娥”改名为“嫦娥”
   
    B.秦朝时改“正月”为“端月”
  
    C.北宋初改“昌南镇”为“景德镇”
   
    D.唐朝把官号“治中”改为“司马”
  
    2.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A.甲和乙约定一同去看足球比赛,但是甲迟到一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房价很快就要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赶紧购买房产,没想到几个月后房价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对乙承诺,如果乙比赛夺冠,甲将陪同乙出国旅游,后来乙果然夺冠,但是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果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20万元,后来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1.C[解析]汉文帝名刘姮,“姮娥”改名为“嫦娥”属于避皇帝讳;秦朝把“正月”改为“端月”是避秦始皇赢政的讳;唐朝改“治中”为“司马”是避唐高宗李治的讳;北宋改“昌南镇”为“景德镇”是因为在景德年间当地瓷器制造业发展迅速。故答案为C。
   
    2.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事实上,不只是民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项,就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A项“约定一同去看比赛”和C项“陪同出国旅游”是道义上的责任,受道德调整,因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B项,甲只是向乙转述自己的听闻,乙作为成年人有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应当自己承担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甲不承担乙在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D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应得到支持。

    3.B[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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