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海关总署统一部署,现就2012年度重庆海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各录用职位的最低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按各职位准考证号排序)详见附件1。
二、面试方式
本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采取同一职位同一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题本面试的方式进行。
三、面试考官组成
今年我关面试将设5个面试考官组,由考生抽签确定面试考官组和面试顺序,每个面试考官组由7名考官组成。
四、面试时间安排
面试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至2月24日,各职位具体面试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五、考生面试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考生面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和抽签。
六、面试地点及乘车线路
考生报到地点:重庆海关办公大楼4楼报告厅。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渝北区冉家坝边防总队后面)。
乘车线路:
1.沙坪坝乘133路(水晶郦城站下)、208路(边防总队站下);
2.火车北站乘166路(边防总队站下);
3.南坪乘809路(边防总队下)、145路和859路(水晶郦城站下);
4.杨家坪乘411路(水晶郦城站下);
5.菜园坝乘859路(水晶郦城站下);
6.上清寺、观音桥或红旗河沟乘465路(水晶郦城站下)。
七、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及成绩公布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考生可在面试两天后上网查询本人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八、确定体检人员原则
各职位现有面试人数达到录用计划3倍(含3倍)的,根据各职位考生的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排名,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该职位应试人数少于3倍时,考生成绩应达到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四舍五入),方可按上述原则进入体检环节。
九、体检时间安排
体检时间初定为2月26日,体检医院由招录海关在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十、注意事项
1.进入面试考生,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2月17日前将书面声明传真至我关(须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亲笔签名,传真电话:023-67709360),随意放弃面试的,我关将记录在案,供今后招考时参考。
2.考生面试时还需将之前寄送材料时未及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3.考生应对报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主要信息不实的,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当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审核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均不能参加面试。
4.面试结束后,招考单位根据本通知“第八条、确定体检人员原则”,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通知考生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报考缉私警察职位且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规定,参加体能测评,请该职位考生做好体能测评相关准备工作(自带运动鞋及服装)。
5.交通、食宿费用由考生自理,请考生安排好行程,并注意安全,防止所携带资料证件丢失,而造成不能面试。提请考生注意:请外地考生根据本人面试时间提前一天到达重庆,并对海关办公大楼所在地址进行确认,并就近安排住宿,以确保按时报到参加抽签和面试。
6.此前考生邮寄我关的个人资料原则上不再退还。
7.请考生注意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方便联系。
8.联系人:蒋理;联系电话:023-67709553。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1:《各职位面试考生名单及最低面试分数线》
附件2:《各职位面试时间安排表》
面试时间 |
面试职位 |
面试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 |
2月22日 |
税收征管岗位 |
2012年2月22日全天面试,请参加22日面试的所有考生务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于早上7时20分到候考室(重庆海关办公楼4楼报告厅)报到并进行资格复审、抽签,8时20分未到达候考室考生将取消面试资格。 |
办公综合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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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岗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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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岗位(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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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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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 |
稽查核销岗位 |
2012年2月23日全天面试,请参加23日面试的所有考生务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于早上7时20分到候考室(重庆海关办公楼4楼报告厅)报到并进行资格复审、抽签,8时20分未到达候考室考生将取消面试资格。 |
统计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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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旅检岗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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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旅检岗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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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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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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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岗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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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 |
审单岗位(二) |
2012年2月24日全天面试,请参加24日面试的所有考生务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于早上7时20分到候考室(重庆海关办公楼4楼报告厅)报到并进行资格复审、抽签,8时20分未到达候考室考生将取消面试资格。 |
海关业务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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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岗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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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岗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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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岗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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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岗位(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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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岗位(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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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岗位(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