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考试指南>体检标准>    
 
 

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2-1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公务员局:

    你局《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1号)收悉。鉴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辅导工作,同时考虑到此两类职位专业性较强,报考人数较少,一定程度上存在招人难的情况,为此,此两类职位在体检中的视力要求,与一线管教工作的警察可以有所区别。经与卫生部医政司研究决定,此两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   

    2013年2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司法部政治部,卫生部医政司。

 



 
 相关链接  
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