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较之12年前的版本,此番首次加入“裸官不得提拔”等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内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作为提拔的考察对象。
此举显然是必要的,也凸显了公平和正义。对于“裸官”不仅仅要限制升迁,更要加强监管,严防其蜕变为贪官甚至畏罪外逃。
“裸官”已日益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对于“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这个群体,限制其升迁,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认定所有“裸官”都有贪腐问题。法律对官员的配偶、子女的出国事宜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律不能剥夺包括官员家属在内的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不能因为治理“裸官”,而无原则地限制一般公职人员家属的迁徙自由。不过,“裸官”中的问题官员的确不在少数,而且在贪腐外逃方面,“裸官”显然比非“裸官”腐败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比如,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国内敛财更加肆无忌惮;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两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定居,自己在国内捞够了钱再潜逃出国。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掌握“裸官”的情况,及时监控其动向。公众对“裸官”理应拥有知情权,否则就无从监督,有关部门也无法监管。
应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严厉问责。在严格造册登记的基础上,要重视对“裸官”的信息联网,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随时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动向,相关部门也要形成强有力的联动处置机制。
要严密监控和严格管理“裸官”,将“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严密监控“裸官”的财产,既要看其财产来源,又要看其流出方向;严密监控“裸官”动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转移资产甚至外逃。监控“裸官”还是要走群众路线,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还应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加强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审查制度,适时将公职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为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境)的事由及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等予以公开,推动公职人员政治忠诚度不断提高。
此外,要合理界定和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范围。目前“裸官”监管的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2006年修改后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不包括副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其实,在基层副处级以下实权岗位的科级公职人员也握有相当实权,有必要将他们也纳入申报、登记范围。
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过严格监管,形成“裸官”不敢、不能、不想腐败以及不敢、不能、不想外逃的机制,防止“裸官”蜕变为贪官,本身就是对这一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