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练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这项规定,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这条新规的出发点无疑是良好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从一些方面来看,这样的条款却又是不妥当的,十岁以下禁代言有悖现代立法精神,其手段值得推敲。
首先,既然涉及的是立法问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谈。现代立法精神的一个原则是,要慎用限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违反这个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法律,例如为了防止儿童受到网络上不健康内容的污染,就干脆禁用网络,或是禁止儿童使用电脑。像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这样的事情,是损益兼具的活动,未必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我们插播在电视节目之间的“纯广告”外,还包括影视作品中各种“植入”的广告。儿童在电视中表演,但是按照商家要求穿着特定品牌的衣服、食用特定品牌的食品,是不是也属于代言,这些具体问题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难题,使得这条法规有失严谨。
可见,对儿童代言不能搞一刀切,一律禁止的做法太过极端,与其一概禁止,倒不如予以规范,明确儿童代言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细节等。比如在商品广告中不得过度暴露孩子的身体、部分商品不得使用儿童代言人、不得用儿童故意诱导购买等等。
除此之外,不妨借鉴国外电影分级的经验,对广告进行分级。这样一来,哪些广告适合未成年人代言,哪些广告适合各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来看,就比较清楚了。例如,《广告法》应该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商业广告,但应该允许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代言适合他们年龄的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