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其实这只是重复一个常识,并非新规,更无新意;然而就是这样一则常识却引起社会的强烈热议。
【参考解析】
一、“法理”分析:
我国个税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个税法的严肃执行是必须保证的。换言之,国税总局明确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其实只是重复一个常识,并非新规,更无新意;从这个角度来说,加班费纳入个税征收范畴是合法的。
二、“情理”分析:
一是据统计,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连续跳过5000亿元和6000亿元两个大关,达6054.09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背负着全国一半的税收,工薪族的个税压力可见一斑。各种各样的税种让工薪族压力倍增,以至于出现任何看似“加税”的行为,都会引起公众的敏感和热议。其深层原因在于公众的税负感觉之重与税负痛苦之深。
二是加班费缴纳个税首先建立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拿的基础之上。然而,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或者是下班之后加班有加班费可拿,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中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依法发放员工应当得到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费更是镜中花、水中月,员工加班沦为无偿劳动。在广大劳动者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领取的大环境下,征税的税务部门大声高喊,加班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起公众气愤显然就不难理解。
三、对策建议:
在CPI居高不下的今天,当社会大众频频关注税收政策时,说明消费者已经进入税收敏感期,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针对加班费征收个税,虽然在法理上说得通,在情理上却未必讲得过去。降低和消除公众对加班费缴纳个税的不满情绪,一方面劳动部门得多加把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顺利领取应得的加班费;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税负,顺应民意,加大对个税改革力度,完善个税机制,进行大规模结构性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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