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招考公告>事业单位>吉林>    
 
 

2015年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号)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5年度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号)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格执行空编管理及公开招聘人员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精神,通化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通化市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2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2015年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11日—1997年8月11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8月11日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15年毕业生(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5年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至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填写《2015年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登记信息、单位留存和个人留存),因报名登记表中部分信息为自动生成,请考生务必在计算机上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不要手工填写。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岗位需求的材料原件,2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小二寸免冠照片。其中, 2015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报名推荐表。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多个岗位的无效。
    
    3.因为需要现场照相,原则上要求考生本人到现场报名。如果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到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委托人需提供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4.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5.考试时间与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在报名结束后随时关注考务网站发布的补充公告。
    
    (四)资格审查与交费
    
    资格审查分为初审、复审、复核,通过资格复核的考生,现场缴费并录入信息、照相。
    
    (五)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四、招聘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科目详见附件1。
    
    笔试考一科,水利专业笔试科目为《水利相关知识》(包括水土保持学概论、工程水文学、工程地质学、农田水利学、水利工程概况),其它岗位笔试科目为《通用知识》,招聘研究生岗位免笔试。
    
    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卷面分值为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如同一岗位面试人选超过50人,需要进行加试确定面试人选,具体方案详见后续补充公告)。
    
    (二)面试
    
    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时间10分钟。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60分。
    
    (三)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折算组成,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60分。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招聘研究生岗位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时,先按比例折合后再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仍不能确定体检人选的,进行加试,按照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具体方案详见后续补充公告。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不合格的,择日复检。复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并从报考同一岗位及格线以上人选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递补。其他情形不予递补。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考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
    
    八、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1.信息发布网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hrss.jl.gov.cn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ths.gov.cn
    
    2.考务网站: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ths.gov.cn,请考生随时关注相关考务通知。
    
    3.政策咨询电话:
    
    0435—3213795 通化市外事办
    
    0435—3213895 通化市委宣传部
    
    0435—5082881 通化市环保局
    
    0435—3244072 通化市林业局
    
    0435—3212539 通化市旅游局
    
    0435—3259883 通化市农委
    
    0435—3913464 通化市国土局
    
    0435—3212977 通化市科技局
    
    0435—3968009 通化市水利局
    
    0435—3228018 通化市交通局


    
    0435—3267008 通化市卫计委
    
    0435—3616392 通化市规划局
    
    附件:
    
    1.2015年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2.2015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毕业生报名推荐表
  
    3.2015年通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


  中 共 通 化 市 委 组 织 部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1日  



 
 相关链接  
2015年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号)
2015年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号)
2015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7号)
2015年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吉林省地震局事业单位2015年度招聘公告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