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实施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核心专业机构,是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公开发布2016年度初级岗位招聘公告。
一、招聘数
(一)公共卫生医师初级岗位,拟招聘数28。
(二)公共卫生检验与检测初级岗位,拟招聘数21。
(三)公共卫生业务管理初级岗位,拟招聘数5。
(四)公共卫生编辑初级岗位,拟招聘数1。
二、招聘岗位
(一)公共卫生医师初级岗位
1.岗位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疾病与公共卫生监测;指导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其他公共卫生医师所需承担的职责。
2.招聘对象和条件
具有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及其他能承担相应岗位职责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1)有志并忠诚于从事公共卫生领域工作;
(2)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优秀的学习能力;
(4)具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5)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者优先。
(二)公共卫生检验与检测初级岗位
1.岗位职责
包括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毒性检测检验、分子生物检测(常规DNA序列分析,DNA通量测序数据分析等)、病媒生物检验、放射诊疗技术质量控制检测和动物医学检验等。
2.招聘对象和条件
具有医学检验、分析化学、化学、卫生毒理学、生物信息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学、放射医学或核物理、动物医学及其他能承担相应岗位职责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有志并忠诚于从事公共卫生检验与检测工作;
(2)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优秀的学习能力;
(4)具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5)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者优先。
(三)公共卫生业务管理岗位
1.岗位职责
包括公共卫生综合业务管理、科研教育、组织人事和国际合作管理等。
2.招聘对象和条件
具有公共事业管理及其他能承担相应岗位职责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1)有志并忠诚于从事公共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2)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优秀的学习能力;
(4)具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5)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者优先;
(6)应聘组织人事管理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四)公共卫生编辑初级岗位
1.岗位职责
独立完成责任稿件的审稿、编辑、校对的工作流程,并做好杂志的排版工作;负责对稿件的逻辑及统计分析方法和结果(含图表内容)进行审阅,并按照杂志的规范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作者进行修改处理;协助做好稿件的终审工作,确保每期杂志按时、按质出版;协助杂志网站信息发布及更新、维护工作;协助做好编辑部管理工作,联系编委及审稿专家,听取读者、作者及审者的意见和建议。
2.招聘对象和条件
具有预防医学、卫生管理或医学信息(编辑)及其他能承担相应岗位职责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1)有志于从事编辑工作者;
(2)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优秀的学习能力;
(4)有较好的中英文基础及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
(5)有编辑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投递简历的方式,请应聘者登录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的招聘系统(http://116.236.221.9:8080/)进行网上注册,根据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上传应聘表及相关资料,其他方式投递简历均视为无效,并且恕不接待来电来访。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6日。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根据收到的应聘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回复的面试通知,并将以邮件的形式发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对象将不另行通知,相关应聘材料不予退回。
(三)笔试与面试
收到面试通知的应聘者参加中心组织的综合测评及面试。综合测评和面试的内容主要为与岗位有关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综合素质等。根据笔试情况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分,选拔合适人才。
(四)身体检查
通过面试者参加中心组织的体检。
(五)拟录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测评、面试等测试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经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再行录用手续。公示如有异议,并影响聘用的,将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