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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湖南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须由通过本暂行办法设立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培训与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面试考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四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心理素质;

    (三)了解人事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一般应从事组织人事管理、人事人才科学研究或相关业务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比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经过面试考官培训与考核,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本人自愿,填写《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面试考官候选人,参加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面试考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聘请,担任面试考官,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考官职权;

    (二)非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面试工作;

    (三)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面试工作职责;

    (四)接受面试工作培训与考核;

    (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面试考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面试业务培训。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组织本地区面试考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特点;

    (二)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

    (三)面试的功能、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设计;

    (四)常用的面试方法和技能以及评价要领;

    (五)面试的程序与实施;

    (六)面试模拟;

    (七)相关业务知识。

    第九条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公务员面试考官库。

    面试考官库由获得省、市州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面试考官、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面试考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家学者面试考官。

    第十条  面试考官库根据考官资格条件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面试考官因单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

    (二)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有明显不公正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面试考官参加各类公务员考试考前培训辅导班组织、授课、管理等活动的;

    (四)面试考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或面试工作的。

    第五章  面试考官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根据招考规模和招考职位特点,组成若干面试考官小组。

    每个面试考官小组由7-9名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成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结构要求,从面试考官库随机抽取并分组。

    抽签产生的面试考官要按照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主动遵守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在接受参加面试的通知时,要主动说明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每个面试考场设面试主考官一名,主持面试工作。主考官负责面试程序的把关,处理面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监督面试考官的评分,保证面试工作的质量和公正。

    第十三条  面试过程中,面试考官应认真听取考生答题,根据考题测评标准综合分析,准确评判考生的各项能力。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人情分,不得影响其他考官公正评分。    

    第十四条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实行封闭管理。面试考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单独活动和与外界联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面试试题、测评要素、参考答案等有关面试信息。

    第十五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监督员保管,不得有吸烟、嚼槟榔等影响考生面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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