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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3)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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