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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梳理: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总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其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

    5.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具体地说,是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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