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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发布日期:2012-06-01】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涉及知识点多而杂,平时的复习中也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关键还在于平时的积累和总结。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接下来将系列讲解民法学知识考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2. 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别:


  
    1) 含义不同。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2) 依据不同。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3)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 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 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3.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 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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