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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4)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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