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基础知识>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5)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类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性许可”。
  
    49、 行政主体越权行为,在被法定监督主体撤销之前,该行为“有效,仍应视之为行政行为”。
  
    50、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相关链接  
常识判断:新法重要知识点盘点
民法学知识点:继承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2)
民法学知识点:所有权
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
备考2012国考:法律知识重要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梳理: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法》预测法律常识题与解析
部分省市区公务员考试常识真题精选(3)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