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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宪法易错知识点梳理(1)

 
【发布日期:2011-06-1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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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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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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