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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部分命题趋势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04】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2011年的国考大纲中发现常识判断部分有了明显变化,其中一方面就是在考点涵盖的内容上,大纲的表述为“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增加了“文化、地理、环境”等方面,并且把法律放在了第三位。再分析近两年的国考真题,不难发现法律的比重大大下降,就出题点来看,主要考察新近颁布或修订的、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2011年国考题常识部分的7、8、9题,分别考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都是2010年修订或新颁布的。

    【例题】(国家—行测—2011—9)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B.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C.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010年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除了上述提到的三部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国家赔偿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预备役军官法》。其中《社会保险法》作为新颁布的一部法律,与民生息息相关,在以后的国考中出现的机会较大。而国家赔偿、著作权在以往的过考中出现过,新修订后再次考察的可能性比较大。

    【例题】(国考—行测—2006二卷—9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下列何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A。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规章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答案】A

    【解析】未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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