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基础知识>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梳理:物权

 
【发布日期:2011-08-1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重点知识: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重点举例:

    一、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权利。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3.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客体或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4.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权利。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个新主体相结合。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相关链接  
常识判断:新法重要知识点盘点
民法学知识点:继承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2)
民法学知识点:所有权
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
备考2012国考:法律知识重要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梳理: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法》预测法律常识题与解析
部分省市区公务员考试常识真题精选(3)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