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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学》重点名词:犯罪过失

 
【发布日期:2011-09-06】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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