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基础知识>法律>    
 
 

2012国考常识预测:民法部分

 
【发布日期:2011-11-0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常识法律部分民法考查特征及复习方法

    法律部分在2007、2008年是考查的重点,近两年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公务员考试在考查方式上有回旋上升的趋势,所以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律部分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律部分的考查范围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微模块,建议广大考生有微模块的意识,一定要抓住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来进行复习。

    考生在民法的复习备考的过程中,首先要扎实掌握民法基本理论,领会基本理论和基础法条,其次,在掌握基础知识后通过真题进行练习和巩固。最后,再次进行强化,突出重点,查漏补缺。

    二、常识法律部分民法学命题预测

    (一)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除了要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还需要重点掌握其分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比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人身权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2.身份权

    ①亲权②配偶权④荣誉权

    三、其它的重点

    类似的考查重点和考查方式还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主体、监护、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人格权、身份权、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继承人、特殊侵权。

    总之,民法部分的备考必须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同时配合一定的真题的练习,通过真题把握其重点,将知识点和真题紧密的结合起来, 固化知识点,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相关链接  
常识判断:新法重要知识点盘点
民法学知识点:继承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2)
民法学知识点:所有权
民法学知识点:物权
民法学知识点:代理
备考2012国考:法律知识重要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梳理: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法》预测法律常识题与解析
部分省市区公务员考试常识真题精选(3)
 
 
 

copyright 2007-2015 www.zg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版权所有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 苏ICP备10037109号-4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