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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综合练习(65)

 
【发布日期:2014-07-21】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甲失踪5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2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3.周某从3号公寓楼下经过,被楼上突然掉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过现场司法鉴定,排除了烟灰缸来自其他楼房的可能性,但同时又无法认定烟灰缸究竟从3号楼哪里掉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A. 不能确定加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周某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B. 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无过错时适当分担责任的规定,由3号楼全体居民与周某分担损失

    C. 在不能证明是哪家居民掉下烟灰缸的条件下,由3号楼全体居民负责赔偿

    D. 在不能证明3号楼居民有过错的条件下,由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1. B【解析】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此条,乙与丙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2. C【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立法意旨上看,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和房屋承租人丙都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3. C【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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