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问题原因】
第一,法律认定违法排污非常困难。要同时具备:超标、治污设施停止运转、故意停运等3项条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在执法过程中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看到污染,更要从实际执行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法律来解决相关的问题。颁发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也面临这样的尴尬,是自己的职责范围,但是缺乏实际的执行能力。
第二,生产商家对于利益的追求,忽视对于环境的保护。对于河南境内的一条护城河被彩色的胶囊壳覆盖,生产商家反倒说不会对河流产生任何危害。还有各地的河水被污染,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生产和种植。对于这些触目惊心的污染结果,生产商家往往为了眼前的利益,至社会公共健康的利益而不顾。
第三,社会监督的力度缺乏一定的长期性。那里污染追到哪里,使我们社会舆论媒体的焦点。政府部门对于各地的污染事件的处理力度不一样,有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居然对于明显已经污染的河流,说可以使用。
【对策建议】
我国是一个缺乏水资源的国家,对于河流的污染如果处理不及时,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额持续发展,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化。许多地方环境污染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剑。“区域限批”制度是环境监管手段的重要创新。实践证明,“区域限批”制度的效果非常明显,不仅使违法建设单位受到严厉惩罚,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环评等法律制度产生了敬畏。
第二,政府、企业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对于已经产生危害的企业,要严格控制,给与一定的处罚,尽快还河流的洁净。
第三,及时公布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政府的权利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权力正常合法使用。民众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在公众知晓的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