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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面试政策

 
【发布日期:2011-09-26】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1年6月份下发的《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一、面试对象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2011年,大部分试点省(区、市)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另外河南、甘肃、辽宁、浙江、江西、安徽、山西、云南、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较特殊,所以单独列出,以供参考。

    (一)河南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录职位人数一定的比例(报考职位数量为1名的,按照1:3;报考职位数量为2名及以上的按照1:2)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二)甘肃

    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人民警察职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分别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辽宁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四)浙江

    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

    对其他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五)江西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末位同分时一并入闱),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面试比例为4:1。报考其他职位的,计划数在5人及以下时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面试比例为2.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面试比例为2:1。入闱面试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时,相应调减录用计划。调减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最低分数在网上公布。

    (六)安徽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七)山西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据计划招录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录用指标的4倍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八)云南

    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裁减后招录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九)新疆自治区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笔试成绩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拟录用人数1-5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6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二、面试形式

    所以其在组织面试时借鉴了公务员面试的形式,即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和文件筐测验。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试点省市,如辽宁、江苏、山东、天津、广东、河北、海南、贵州等,都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形式,只有云南和吉林两省出现了无领导小组讨论的面试形式。

    三、面试时间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11月底前,安排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所以绝大部分试点省(区、市)将在此期限内完成面试组织工作,面试安排的天数会根据招录人数、参加面试比例及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调整和确定。考生应注意及时关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以便根据要求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四、面试试题

    政法干警面试题本由试点省(区、市)统一命制。一般都是每半天换一套试卷,同一试点的试卷在题型、题量、考查要素等方面大致相同。面试期间面试题本不得擅自带离面试考场,考场以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面试题本。

    各试点省(区、市)的政法干警面试每套试卷的题量不尽相同,主要借鉴的是各试点省(区、市)的公务员面试:内蒙古(除法硕类)是2道题;贵州、湖北、四川、浙江、安徽、陕西、甘肃、福建是3道题;河北、黑龙江是4道题;而江西则是5道题。

    五、面试测评要素

    因政法干警面试是特殊的公务员面试,所以其考查内容与一般公务员面试测评要素大致相同,例如,某地政法干警面试测评要素及权重规定如下:自我认知与拟任岗位匹配性(权重:12%);综合分析能力(权重:20%);计划组织能力(权重:20%);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权重:16%);应变能力(权重:14%);语言表达能力(权重:10%);气质与仪表(权重:8%)。

    六、面试成绩

    2010年各个试点省(区、市)面试成绩都是以百分制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各个省(区、市)却不尽相同。

                 

    七、面试考官

    (一)面试考官的确定

    考官原则上从已经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并取得面试考官资格或培训合格的人员中选调。确实不足的,从具有一定面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调。考官组的组成原则上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

    (二)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面试实施前,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对选调的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熟悉面试政策,规范面试程序,掌握面试技术与尺度,统一面试测评标准,明确纪律要求。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对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三)面试考官组的组建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抽调人员并组建面试考官组。每个考官组由7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副主考各1名,同时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和考生引导员等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四)面试考官回避制度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参与面试的面试考官和面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凡与面试人员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严格坚持“考培分离”原则,凡参加过社会上各类公务员考试考前培训班、辅导班组织、授课、管理等活动的人员,不得选调为面试考官和面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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