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青海省2012年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年龄的规定
报考年龄规定:报考公安特警人员年龄为25周岁以下;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为30周岁以下;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年龄均为35周岁以下。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以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月为止。
二、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毕业之后到基层工作的时间。
1、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学历的认定和资格审查
《青海省2012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高考取得国家招录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或其它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学历须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确认。对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不得报考。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公告的所需专业和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宣布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对不按公告资格条件审核进入笔试、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审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录人民警察、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青海省公安机关2012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特警)简章》和公告的职位资格条件负责报考公安特警和民警考生的资格审查。省公安部门在面试之前,负责组织体能测试,对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一次。省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以及有考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负责组织体检。
五、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对报考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未达到职位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笔试成绩进入前三名的考生,在面试之前进行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
六、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1、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的资格条件一致和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至少要达到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如果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则笔试成绩要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的平均分,而且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录用。
2、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前4天通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告。
3、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
七、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体检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州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录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使公务员考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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