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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3-25】 【来源:宁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适用于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   面试考官

    第四条 考官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四)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五)熟悉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严格按题本用普通话提问;

    (三)善于把握面试中有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有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考官的义务与权利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不受其他考官的影响,独立评分;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四)参加考官培训、工作研讨和面试工作考核;

    (五)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七条 考官小组的组成

    (一)考官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是由具备省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抽签组成,设主考官1名。

    (二)每个考官小组配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人,联络员2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计分员、计时员、联络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抽调。

    (三)考官小组组成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

    第八条 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

    主考官:召集考官并明确职责;提出评分要点和要求;掌握面试时间;向考生提问;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告知考生面试成绩。

    考官: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

    监督员:对面试及考官评分情况进行监督和公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官提出,并予以纠正;认定考生面试成绩;负责监督考生签名。

    计分员:发放、回收、验核评分表;计算汇总考官评分成绩。

    计时员:负责计时;复核评分成绩。

    联络员:组织考生候考;维护候考室内外秩序;联络考生应试;完成主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九条 面试测评应根据录用需要,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际操作等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第十条 面试测评要素一般包括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激励能力、表达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仪表风貌等。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第十一条  试题。面试试题由全省统一命题,或采用国家考试中心和外省试题。

    第四章 面试组织

    第十二条 面试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委托州市地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组织面试部门应提前公布面试的时间、地点,同时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考生应在面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考点,出场顺序采取面试前即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对考生实行入闱全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应在面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考点,入闱封闭后,由工作人员组织抽签,即时组成面试考官小组。

    第十五条  面试时间在2天以上的,每天使用一套试卷,在面试开始前10分钟,由监督员和主考官检查确认密封完好后启封,将题本发给每位考官。

    第十六条 考官对考生面试进行独立评分,并在评分表上写明考生序号、日期和考官姓名,由计分员收集汇总统计。

    第十七条 评分表交给计分员后,考官不得再更改分数。如计分员发现评分表上各项分值相加之和与总分不符时,应立即向主考官报告,再由评分的考官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八条 每位考生面试成绩,为考官评分的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由计分员计算,计时员复核,监督员认定。

    前一位考生面试成绩待后一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面试成绩,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面试结果作为计入面试成绩的唯一依据。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组织面试的部门汇总成绩,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面试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面试考官有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行为,禁止约见考生;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面试考点,做好面试准备;严格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面试;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面试进行中不得离开考官席,不得有影响面试正常进行的行为;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提前到达考点,做好面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擅离考场和分工的岗位,禁止与考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行为,禁止与无关人员接触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服从面试考官小组安排,认真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要提前到达考场,监督检查面试考场情况,配合主考官验证试卷密封,并当众拆封;熟悉和掌握面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遵守面试有关规定;监督计分、统分的准确性,并对面试成绩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考生要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准时参加面试。面试开始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按抽签顺序进入考场;面试结束后即离开考场,不得将使用过的纸张带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于面试开始前全部交指定的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也不得抄写试题。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监督人员可以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评分显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主考撤换考官;

    (二)及时纠正考官的违规行为,对于违纪考官,建议取消面试考官资格,注销考官资格证书;

    (三)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面试成绩为零。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认的,不得确认面试成绩。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面试不计分,直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条 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进入面试考点,不按规定统一保管的,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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