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词:协调机构
【背景链接】
自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到2014年10月份,全国共减少13万余个议事协调机构,仅湖南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协调机构”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
【综合分析】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合作、协作机构,其曾用名为“非常设机构”。设立“协调机构”一方面是因为,面对重要而棘手的临时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其工作职责一时难以分解到单一机构,需要更多机构“联合攻关”,甚至需要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协调”,才能有效完成;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提高各职能部门重视程度,防止各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目的,而把多个部门“捆绑”在一起。设立“协调机构”的最终目的,是为减少层级、协同作战、提高效率。
然而,当设立“协调机构”成为应对临时性任务、突发性事件的“万能钥匙”时,当设立“协调机构”成为突显“领导重视”的“样板戏”时,当“协调机构”越设越多,以致领导都不知道他们“挂帅”了多少“协调机构”时,“协调机构”也就严重走样了。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是,“协调机构”成了“纸上机构”,只知道干开会发文的事;“协调机构”成了“空壳机构”,长期“沉睡不醒”,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也未终结其使命。
尤需诟病的,一是一些“协调机构”成为“推诿机构”,一些跨部门事务貌似几个部门都在管,实则几个部门都不管,尤其是在没有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的情况下,“协调机构”的多头管理往往可能沦为“多不管理”,降低行政效率,正如“九龙治水水不治”。二是一些“协调机构”纯属因人造事、因人设岗,人浮于事。比如有的“协调机构”在整个机构下面又分设几个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等一干人赫然在列。
协调机构层出不穷,一者部分领导恐怕自己也数不清“领导”了多少个办,实际上恐怕既未真正领导过,也没有真正协调过,沦为空转机构。二者,宝贵的人力物力耗费在文山会海之中,但凡要落实工作,不问实际需要就先成立各种办公室,造成机构、人员冗杂。各种协调机构大量成立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办的没办好,不该办的倒办了,比如过度干预市场、乱发文、乱摊派等。此前引来热议的郑州“馒头办”,收取商户上千元办证费用,就是政府之手伸得太长,伸到了市场之手该管的领域里,最终导致越“办”越乱的实例。
【对策措施】
首先,协调机构的设立、运行、退出都应遵从“机构法定”原则。不能某个领导一句话就挂牌成立,而要遵从一定的程序和制度。协调机构不是不能设,而是要明确为什么而设、设立之后怎么运行、将来如何退出等一系列问题。不少协调机构成立的新闻报道中鲜有获悉这些机构完成历史使命,适时退出。比如非典发生十年之后,辽宁省才撤销了“省防治非典指挥部”,不免贻笑大方。此外,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行政之手要自觉管住,市场可以自行调节的事情,政府就不必要再设立个办公室越俎代庖。
其次,完善不同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完全可以采取改革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制度化渠道,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解决。一是看过程,部门协作不应文来文往,开开会、签签字就了事。为督促各部门完成其法定职责,不妨探索在考核政府部门时引入协同合作指标,让与其合作过的相关部门来打分评价;二是看结果,若某项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未达标完成,理应追究其中合作不得力的单位,对那些守着自己一亩三分地,有困难就推有利益就抢的部门,依法问责不应是“纸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