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阳区体育局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教练员队伍,根据《朝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朝人社调发〔2011〕5号)、《关于印发<朝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等配套政策的通知》(朝人社调发〔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定于2015年11月组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参加本次招聘的事业单位共2家,招聘工作岗位共3个。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身体健康;
(四)具体要求详见各招聘部门规定的岗位条件(详见附件1《2015年朝阳区体育局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岗位信息目录》)。
二、招聘工作程序
(一)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时间: 11月9日、11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地点:朝阳区体育局机关一楼会议室;
(3)需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简历、运动员等级证书或教练员等级证书对应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专业队经历证明材料,请提供以下任何一个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即可,运动员退役审批表、运动员选调审批材料、原运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4)如实填写《2015年体育局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报名表》1份(见附件2《2014年朝阳区体育局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报名表》),每人限报1个岗位。
(二)领取准考证。
11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经报考单位初审合格的报考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体育局机关一楼会议室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11月14日(周六上午9:00-11:00)报考者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参加专业笔试。专业笔试考题内容以各个不同教练项目通用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业余体校业训招生、训练等知识为主。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本次考试无参考用书。
(四)划定合格线和入围人选
根据考试整体情况划定合格线,笔试成绩通过合格线的报考者,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职位计划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通过合格线人数达不到1:5比例的岗位,按实际通过合格线人数面试。
(五)成绩查询
报考者可于2015年11月24日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官网(网站地址是http://tyj.bjchy.gov.cn)上查询专业笔试成绩及入围情况。
(六)面试
入围人选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将不予聘用。专业笔试和面试成绩按5:5比例计入最后的综合成绩。
面试考试时间、地点由我局组织人事科电话通知报考者。
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在7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官网(网站地址是http://tyj.bjchy.gov.cn)上公布。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我局根据聘用考评规则,各岗位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并以各岗位拟招人数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确定拟聘用人选时出现岗位空缺的,我局将从本岗位入围面试环节且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体检
我局组织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九)考察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
(十)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选统一在朝阳区人事考试中心、朝阳区体育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应配合招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聘用手续,逾期将不予聘用。
三、注意事项
(一)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
(二)年龄计算截至公告发布之日。
(三)报考者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本人签名”处手写本人姓名。
(五)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报考者,不可参加应聘。
(六)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考务咨询详见岗位信息目录中联系电话
招聘监督电话:010-65094874
附件1:2015年朝阳区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练员岗位信息目录
附件2:2015年朝阳区体育局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练员报名表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