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2015年补充实施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供求不平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公开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12名。具体招聘单位、名额和专业等详见附件《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5年补充实施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大政方针,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5.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
6.年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简章发布之日(即2015年11月30日);
7.在国内高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应获得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认证。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8.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仍系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组织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与市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由相关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五、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及资格初审,由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有关区县将在2015年12月10日-12月16日期间,确定具体的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并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相关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提前发布。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发布的报名及资格初审相关信息。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一览表中明确在某区县内乡镇间选岗的,按照选岗的岗位类别)进行报名,并凭借身份证、1寸彩色照片2张及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核。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与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现场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后,须现场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
3.领取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按照相关区县通知时间及地点要求领取准考证。
4.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通过资格复审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考核比例”公示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六、考核
1.考核时间全市统一确定在12月20日,地点及考核方式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考生可登录有关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查询,或咨询有关部门和单位。
2.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如有笔试环节的,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考核成绩×40%。如未设置笔试环节的,考生总成绩=考核成绩。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岗位,考生考核成绩须达60分及以上;若设置了笔试环节,且未形成竞争的岗位,考生笔试、考核成绩均须达60分及以上。
考生总成绩或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考核成绩现场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若《一览表》无其他要求,则依次按学历、执业资格、职称等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核、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相关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相关区县人力社保网站(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等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拟聘岗位和总成绩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有关政策
(一)本次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医学类专业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和护理学类。
(二)本次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流动或辞聘,若未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诚信报考。对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等以及出现其他经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记入本人诚信档案,至少5年不得参加重庆市范围内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处理。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报名及资格初审、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按附件《一览表》中的联系电话咨询所报考的单位或部门。
2.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详见《一览表》。
本简章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