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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2016年应届生简章

 
【发布日期:2016-01-05】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渝北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2016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6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员4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见附件1《渝北区面向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国家重点医学院校2016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其中特殊紧缺专业岗位可放宽至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


   
    说明:硕士研究生为本、硕连读或本科与研究生专业具有相关连贯性。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祖国,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扎实的卫生专业知识;
   
    4.服从工作安排,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过任何处分;
   
    6.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7.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8.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三)其他
   
    1.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签订协议、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报名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统一组织开展。
   
    1.报名方式:采取到指定高校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提前填写《渝北区面向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经所在院系盖章,同时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毕业生推荐表、学生证、就业协议及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料,待报名时一并提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2.报名地点: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3.报名时间: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2016年1月9日上午9:00—12:00;北京中医药大学:2016年1月14日晚上18:00—20:00。在华西临床医学院招聘到的岗位,则不再纳入北京中医药大学进行招聘。根据招聘工作进度,招聘时间和招聘计划如有调整,将提前在上述高校就业信息网上公布,请及时关注。
   
    (二)资格审查
   
    按照《简章》规定条件,依据考生提供的《渝北区面向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查了解应聘学生的各类情况,凡资格审查合格者均进入考核环节。


   
    (三)考试考核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需达到1:2才能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考试考核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1. 专业科目测试(分值100分)
   
    重点考查考生专业素养、专业技术水平等能力。
   
    2. 结构化面试(分值100分)
   
    重点考查考生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素质、心理素质、思维能力、个性特长等综合素质。
   
    3.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专业能力测试、面试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考试考核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卫计委和招聘单位组成的公开招聘小组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应出具相应说明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考核成绩当场公布,考试考核总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确定为拟签约人员。
   
    (四)签订协议
   
    根据拟招聘岗位和数量,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签约人选。当场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有考生本人弃权,则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范围内,在考试考核总成绩70分以上符合条件的考生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原则上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
   
    若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学历以及大学期间各学科平均成绩高者优先。
   
    就业协议书中须明确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
   
    (五)体检和考察
   
    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考生毕业后持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于2016年7月10日17:30前到区卫计委人事科报到,并接受资格复审(2016年7月10日17:30后未报到的拟聘用人员,视同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对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人员,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生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主动放弃者,2年内(即2016年至2018年)不得报考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体检、考察在考生毕业后进行。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农村户籍人员需办理“农转城”户籍后方可转正;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1.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2.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区人力社保局023—67822642、023—67812631
   
    区卫计委人事科 023—67802789,023—67828123。

    附件1:岗位一览表

    附件2: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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