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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4-04-17】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一、刑罚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变通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证据和程序条件。

    1、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3、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

    四、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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