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此前3个多月,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研讨的专题也是创新社会管理问题。2月19日开班的这个省部级专题研讨班的研讨主题,曾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关注,评论纷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关键。创新的压力,既来自现行的一些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与现有的社会运行方式和方向存在矛盾、产生冲突;也来自那些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与创新了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之间的不协调所造成的管理冲突和管理真空。社会管理,其目的旨在使社会运行得更顺畅,发展得更顺利,社会成员生活得更顺心。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对路,其实施的结果,必与上述目的南辕北辙。创新社会管理,就是使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迎合社会发展的方向,顺应社会发展的逻辑。
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秩序有不同的类型。现代社会的秩序,是自由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基础上的秩序,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秩序。市场经济得以确立的前提之一,是自由人的经济活动。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公民自由的边界,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解决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权利冲突的过程,其实就是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无疑,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每个公民让渡必须让渡的部分自由权利,因为自由的权利应当也只应当基于自由的理由而让渡。因此,从宏观上讲,社会管理的责职所在,就是协调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关系,看护公民自由的边界。社会管理的权限,则正是来自于全体公民所让渡的自由权利的集合。
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秩序类型的转换。30多年前,小岗村那份“生死契约”上的18个红手印,挑战的正是旧有的秩序类型,争取的只是自主生产的更大空间。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公社”的消失,是“统购统销”的废止……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自由度的扩大,是中国社会更加开放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农民自由度的扩大,城市居民自由度的扩大,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扩展了公民的自由边界。在这样空前自由的条件下形成秩序,不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很有可能导致社会失序的后果。
旧有社会秩序的特点之一,是整齐划一。那种整齐划一的秩序,是在严格限制公民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秩序,相当程度上是为社会管理的方便,而过度牺牲公民自由形成的秩序。在这样的秩序类型中,由于个体公民的自由空间狭小、边界收缩,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相对较少、规模有限,因而权利关系的调整相对简单、容易。
因此,在现时权利冲突日益增多、规模有所扩大的情况下,如果社会管理者不思创新,而是重拾老办法,企望通过限制公民自由的方法来形成其习惯的秩序,那么,可以肯定,这种做法只会激化权利的冲突。谁人能把扩大了的自由重新塞进原有的小瓶子里呢?
当然,现代社会管理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公民自由度的扩大,更重要的是现代类型的社会秩序所依托的逻辑发生了改变。权利边界确定,拆除公民的房屋比拆除自己独生宝贝的搭建积木还随意的现象,就不能容忍。因为现代社会管理,其实就是维护公民自由的边界,是公民自由倒逼社会秩序的社会管理,而绝非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