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当庭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警示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种种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动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入食品环节后会发生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但为了攫取暴利仍然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也分别处以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刑罚,这个判决必将警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堵住食品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