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转变政府职能 服务型政府 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行政问责机制 加强政风建设 加强社会管理
【背景链接】
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 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公正、有效率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责任政府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责任政府包括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温家宝
[原因]
导致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
由于传统文化和人治观念的影响,广大群众还缺乏公民意识、权利观念和平等思想,而政府官员也习惯于以言代法,搞一言堂,权大于法。在这种情况下,“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为一种行政格言。行政人员自身缺乏责任感与服务意识,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无法落实到现实的行政活动中。
二是对行政机的监督力度的弱化导致政府责任缺失。
建立各种监督制度,构成全面的监督网络,这是建构责任政府的督促机制和制衡力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在理论上具有责任体制之框架。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往往是对执政党及其政府负责的,对行政机关渎职、失职的责任追究往往很难落实。同时,对“权力一把手”的制衡乏力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由于国家法制不健全,政府管理的程序化程度不高,政府决策的随意性明显,政府管理中“书记第一”的决策体制容易导致权责不清。
[措施]
第一,实行官员问责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而“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 “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
第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构建责任政府。
为了改变我国政府权力监督制度虚置、行政责任不落实的现状,必须在国家权力分配层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方面,人大既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宪失职、有违民意、实质腐败、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坚决予以罢免;另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扩大,由只能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能审查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由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既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培育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相互合作与互补的社会治理体系。
积极参与是以公民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和参与,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行政。因此,一方面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众自治,增进公民对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兴趣。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从而可以将政府行为放在社会层面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点评】
责任政府建设是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转变给政府职能的关键,也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