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国有企业提前发放2011年年终奖的消息,是这两天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11月25日《经济观察报》率先刊发报道,之后纸质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关于要求提前发放的原因,报道援引一位知情者的说法:“北京市今年定的目标是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7%,可是现在初步核算后只有百分之六点多,于是有关部门就想出一招,就是把年终奖提前发,能拉多少算多少。”
笔者仔细读了相关报道,没有找到有关部门关于这事儿的只言片语。也许,媒体压根没去采访它;也许,试图采访却被拒绝。对报道而言,没有权威部门声音,是不小的缺憾,但多位企业人士的“众口一词”让人相信,尽管报道的个别细节上可能有些出入,但基本事实存在。
既叫“年终奖”,那么,一年过完了,核算了单位效益和每个人的业绩,再决定发不发,每个人发多发少,似乎更合适。多年来,多数单位也是这么做的。不过,这也难有一定之规。年中先发,最终核算后多退少补,如果有单位愿意这么做,不是不可以。
然而,“年终奖提前发”和完成收入增幅指标联系在一起,并因此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却让人感到一种别样的滋味。7%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指标,能完成当然好,但能否完成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没完成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工作没做好。对它,应有一个正确认识。
按往年惯例,多数单位年终奖是春节前后发放。也就是说,对今年“提前”领到年终奖的职工来说,他们2011年的收入中包括了2010和2011年两年的年终奖。用这种方式“拉”指标,即使完成了,对百姓也只有数字上的意义。
这种方式完成指标,算不上弄虚作假,顶多算打了个“擦边球”。但它同样会导致我们对现实认识的偏差。和事件本身的危害性相比,它向社会释放的信号尤其有害:完成指标是工作的核心,而为了完成它,可以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一旦这样的信号成为更多部门的行事准则,有“擦边球”可打,问题或不太大,没“擦边球”可打的,弄虚作假就可能成为一些人的选择。
让人担心之处还在于:既然有关部门为7%“劳神”,会不会有企业愿意站出来为他们“分忧”?而“分忧”的方式,除了“提前发”,还可以有“多发”。多发,企业高兴,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会不会也因为这有利于实现7%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愿这些担心,只是杞人忧天。
最后要说的是:年终奖报税时有优惠政策,但国税总局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这种优惠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一年领两次年终奖的职工,可能要多交一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