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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对职业病目录“扩容”充满期待

 
【发布日期:2012-01-11】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日前通过并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1月10日《现代快报》)

    时代的列车在前进,科技的发明与应用日新月异,新的职业、新的工种、新的劳动方式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职业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是许多新的职业病没有或者难以纳入到《职业病目录》的范围之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职业病的诊断程序复杂,甚至导致了“开胸验肺”悲剧的发生,同时,职业病的认定也还存在制度障碍,举证之难难于上青天,导致一些劳工直到被病魔夺走生命仍无法获得相关保障。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及时,值得赞赏。

    2011版《职业病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比如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就将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又如,最受关注的、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就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也纳入了职业病范畴,职业病目录就将“扩容”。不过,更多新型“职业病”要获得法律承认,仍存在不小障碍。

    2010年3月,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病建议名单》进行了修改,除了继续保持开放性的特点,还突出了综合性的特点。在具体目录上,除了单列的和WHO国际疾病分类名单相一致的97类具体疾病外,每大类疾病单元里还有一个综合性条目;在术语的使用上,除了明确有确认职业原因造成的疾病外,也将存在于工作和非工作场所因素引起的疾病纳入了范畴;在致病原因上,将条目综合化,既包括特定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也包括复合因素造成的职业病,这就具有超前性,也可将一些暂时未知的因素考虑进来。各个国家,大多也保持了开放性,既是保护劳工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的需要,比如日本,在每一类职业病名单中均有一条开放性的条款,使得名单中未被列入的疾病,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也可按照职业病对待。在这方面,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不小进步空间。

    职业病防治,除了“治”之外,更重要的是“防”。而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在“防”的这一块仍显薄弱。这一次的修改,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职业病的预防监管定位在用人单位的自律上面,但“血汗工厂”、“毒苹果”等事件的一再发生,提醒我们必须将职业病的预防监管,真正纳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化监管、监护和监察之下,让用人单位必须“防”。与职业病的监管监护应同时改革的,还有举证责任问题,由于劳动者的天然弱势地位,使得劳工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与己无关,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这也是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防”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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