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成都日报》1月10日)
职业病目录将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纳入其中,进行全新扩容,不仅体现了职业病防治的与时俱进,也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更为重要的是,此举可以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更多、更可靠的法律保障。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职业病目录》的扩容都是一种善举,值得肯定。但是,在为《职业病目录》扩容叫好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一项公共政策执行范围的拓展,必须建立在执行有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对于如何防治职业病,之前国家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鉴定、监管,以及违法企业的处罚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十条规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法律法规却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新发职业病病例数高速增长,2006年为25.57%,2007年为24.10%,2008年降到3.86%之后,2009年升至31.89%,而2010年则高达50.26%。在职业病高发的背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是首要原因。比如,个别企业漠视员工权利,并没有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真正放在心上;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只顾追求经济发展,对职业病的防治,或不愿执行,或执行不力,几乎没有向职业病预防领域投入公共资金;比如,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上,各职能部门存在“鸡多不下蛋”,没有形成拳头,存在着监管真空。这些,正是现阶段职业病难以根除的“病灶”所在。
显然,如果不铲除“病灶”,职业病就难以做到标本兼治。因此,相关部门在为《职业病目录》“扩容”的同时,还应该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具体讲,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对漠视职工健康、轻视预防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给予严惩。与此同时,将职业病防治与各级政府官员的官帽挂起钩来,以调动地方政府预防职业病的主观能动性。唯有执行有力、保障到位,才能让职业病患者人数不断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