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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加班税”征不征 税收机关未必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认为加班工资不是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津贴,需要缴纳个税的解答经媒体报道后,成为网络热点,引起网民的广泛热议。同“月饼征税”是否合理一样,网民对“加班税”表现出质疑和争议,有网友评论时追问个税征收能否有点“人情味”。比如《东南商报》评论认为:加班费缴纳个税尽管“合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富有“人情味”的裁量与执行。《广州日报》社评也提出了“‘加班税’追问个税人性化之失”的疑问。

    笔者理解网民在这一问题上的担忧和质疑,毕竟,征税是对居民私有资产的无偿剥夺,谁愿意将自己的私有资产轻易拱手相让呢?特别是牺牲休息日得到的加班工资补贴。但是,征税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比如法制原则。网友和媒体切不能呼吁征税执行机关(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执行管理机关)在实际征税中出现所谓的“人情味”,以“酌情征税”而害了税收法制原则。对“加班税”,更应该从税收立法和解释角度,通过媒体舆论吁请“有权机关”做出正确解释,而不是呼吁征税机关“手下留情”。

    首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任何征税活动都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转,都应该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课税。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很多税收实体法从立法源头上就没有达到税收法制的要求。比如开征的16种单行实体法,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是税收法律,其他的都是国务院暂行条例,有的甚至暂行29年,比如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暂行条例征税不仅让税收法制原则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国家的征税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制约,税收大幅度增长。2011年22.6%且明显高于GDP(9.6%)的税收增幅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是加强和深化税收法制原则,确保所有的征税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征税权力受到约束。

    其次,“加班税”是否征收,事关税收法律解释,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知道,税收立法并不能穷尽所有经济生活现象。比如“加班税”,在《个人所得税》立法和修订的时候并没有出现和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没有进行规定。但当税收征管实践遇到这一新问题时,税收立法部门就应该及时进行专门解释。特别是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虽然不涉及税收基本法律要素的变动,但由于牵扯《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执行,因此国务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出准确解释。这点,“房产加名税”由征收到免征的解释是很好的先例。

    最后,从收入性质来说,加班补助收入与具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收入具有相似性,因此大家容易产生争议。当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以“问答”形式作出的回应,它并不具有解释权属性,目前还不能作为征税的依据。同时,即使是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也是以总局名义作出,而不是内设机构。因此“加班税”征不征,目前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并不能一锤定音。当然,“加班税”热点问题是从2月21日出现的,所以,“有权机关”还没做出解释和回应也情有可原。对此,我们要有耐心等待,以理性心态吁请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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